内国资产权字[2006]234号各 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出资企业:
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专)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精神,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产权管理职能逐步理顺,工作程序日趋规范合法,但是还存在一些工作程序不规范、相互脱节等问题。一些国有出资企业没有按要求进行产权登记,影响了国有资产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国有独资、参控股企业在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整体改制、主辅分离、引进外资过程中涉及增减资本、产权转让、国有房地产权属变更、工商注册等事项中对审批权限、工作流程不很清楚,存在把关不严、随意核销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也有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没有按要求进入指定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等。这些问题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管理,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现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是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年度检查等经济行为的凭证和法律依据之一,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分布和变动趋势,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 315号)要求,凡是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没有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进行注册、变更登记和年度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
(一)占有登记。新设立的企业按照《公司法》在工商智理部门取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管理权限30日内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表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注册登记依据之一。待新设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正副木复印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产权登记证;
现有企业按照《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 [2005]115号)进行补办占有登记,补办日期截止2007年。逾期不办产权登记的,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和年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按国务院192号令规定予以处罚。
(二)变动登记。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先在国资监管部门补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后再办理变动登记,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动登记;
(三)注销登记。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并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动登记;
(四)年度检查。凡是自治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内的各类国有出资企业,根据《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 [2006]214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二、产权转让。凡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臂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今第3号)以及《关于确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从事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指定机构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05]232号)要求,到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完成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及权属变更手续。凡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凭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先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再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到工商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及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交易,不予办理工商及权属变更手续。
三、资产处置。各类国有出资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处置国有资产不引起资本金变动的由出资人企业(单位)履行审批手续,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办理。各类国有出资企业在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整体改制、主辅分离、引进外资过程中涉及产权转让、资产划转等资本增减要按产权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按《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04]170号)规定办理;国有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要按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注销登记表况》, 载明待处置国有资产数额、资产处置方式、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方式等内容。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文件除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外,凡因国有企业改制引起资本变动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6号)规定程序提交文件;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提交材料和相关批复文件。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