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交易中心会员依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过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信息或相关专业服务,以及采取其他合作方式的机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经纪业务是指会员接受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代理产权交易;信息服务是指会员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服务;专业服务是指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律师咨询、审计评估、信用担保、拍卖、招投标等配套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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