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均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第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特别授权会员。
(一) 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各类产权交易代理机构;
(二) 服务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
(三) 信息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信息资源或需求,通过交易中心提供、发布和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职能部门等机构。
(四) 特别授权会员:内蒙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交易中心特别授权会员,进场交易时享受相关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内蒙古产权交易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经纪人是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派出的产权交易代表;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过去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特别授权会员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可以免除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 《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年检证明(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四) 行业资质证明;
(五) 企业章程或机构简介;
(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人以上含2人)。
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特别授权会员可以免除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会员资格申请人。
交易中心在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交纳会费及相关费用后,向其颁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向会员提供的交易席位为非固定交易席位或虚拟席位。
第十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交易中心办理备案:
(一) 企业章程变更;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 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 名称、住所变更;
(五) 经营范围变更;
(六) 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
(七) 经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经纪人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会员不得退会,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会员转让其会员资格应向交易中心递交书面转让申请,详细说明转让的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经交易中心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批准会员资格的转让。交易中心应依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会员资格受让人颁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原会员单位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同时收回,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