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
(三) 对交易中心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依据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代理费或服务费;
(五)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享受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立项、审批、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备案、交易谈判、办理公证、税务及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业务支持;
(六) 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
(七) 获得交易中心网站和其它方式业务宣传或推介的机会;对交易中心工作有建议和质询权。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 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 经纪会员要建立业务档案,将产权经纪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五年以上;
(五)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 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一家会员单位一般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