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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的中间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纪人不是可有可无的,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有如下特点: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就会有多少种经纪活动,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各种无形商品,社会需求的千差万别为经纪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2、活动内容的服务性。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经纪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抵押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买卖行为。经纪公司的自营买卖不属经纪行为。
3、活动目的的报酬性。经纪活动中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因为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提供服务的经纪人应当向享受服务的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佣金。佣金是经纪人应得的劳务收入。
4、活动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在经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经纪人事先往往不把他的委托人告诉对方,直到合同正式签订时才明确委托人是谁。这些活动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业务进行的,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因此,使经纪行为趋于规范化、法律化尤为重要。
5、活动责任的明确性。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经纪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经纪方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经纪活动中,明确的法律关系,是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

(二)经纪活动的作用
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在经济运行中其作用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加快了市场信息的传播与交流。经纪人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对某类信息的收集和加工,使一些分散、模糊不为人们所明白的信息变为对委托人有价值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满足了客户对信息的需求,推动了信息在市场中的有效传播。
2、有利于商品的合理流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信息的及时沟通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重要条件,经纪活动不仅可以通过传播商品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动,而且由于经纪人熟悉各专业市场的交易特点和交易规则,可以使“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帮助委托人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交易,解决供需双方交易经验和交易技巧不足的矛盾。尤其是一些价值高、专业性强、交易难度大的商品,恰当的经纪活动可以兼顾各种因素,以理想的价格、最短的时间实现交易。
3、促进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在各种市场中,由于供需双方人数的不断扩大和交易行为的日趋复杂,使每一项新业务的谈判都必须经过多次反复地进行,才能取得较满意的成果。这不仅会使交易成本急剧增加,而且使交易风险变得难以控制。经纪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市场行为更为公开和透明,有效地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经纪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是实现市场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与手段。

(三)经纪活动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经纪活动,一般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三种方式。
1、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条件及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这是经纪行为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初级形式。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2、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在形式上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纪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3、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目前我国对经纪活动的定义相对较广泛,但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对代理行为的界定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但是,以收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中介活动,这一特征却是共同的。经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劳,也是经纪活动与其他商业活动的一条重要区别。

(四)经纪人的种类
1、按组织形式划分,经纪人可分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由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内部的章程不同,相对于不同的情况各有利弊。法律规定个体经纪人和由个人合伙成立的经纪人事务所,应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担保承担无限责任,这就要求他们在经营中必须小心谨慎,诚实守信。这类企业适合于从事小型多样的经纪活动,在数量上应占经纪组织中的绝大多数。而经纪公司由于人多、信息灵、实力强,依靠其规模优势,可以承接一些大型复杂的经纪活动。在有些特殊行业,经纪公司占垄断地位。
2、按经纪的商品划分,可分为一般商品经纪人、产权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和交通运输经纪人等等。而在每一类经纪人中,又可分为不同的细类。如文化经纪人中就分为演出经纪人、版权经纪人、艺术品经纪人等等。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和对相关市场的了解程度,是决定其行业划分的根本因素。某些特殊行业的经纪人,只有经过专项审批才可经营。

(五)经纪收入
佣金是经纪收入的唯一来源,其性质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的综合体。它是对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时付出的劳动、花费的资金和承担的风险的总的回报。国家保护经纪人从事合法经纪活动并取得佣金的权利。
1、佣金的种类
佣金可分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法定佣金是指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得的佣金。法定佣金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各方都必须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佣金。自由佣金是指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自由佣金一经确定并写入合同后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违约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佣金的支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佣金的支付时间由经纪人与委托人自行约定,可以经纪成功后支付,也可提前支付。经纪人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将佣金的数量、支付期限及中介不成功时的中介费用的负担等明确写入合同。经纪人收取佣金时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经纪人为了防止佣金被“甩”,可在签订事同时预收部分佣金或费用,也可与委托人签订“专用经纪合同”。
3、佣金和回扣
佣金与回扣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物,都能起到促进商品流通,加剧市场竞争的作用,给经纪人付佣金和给对方采购员一定的回扣都是企业的促销手续,但两者之间有本的差距。佣金是纪纪人开展经纪业务所得到的合理合法收入,它是由经营收入、劳动收入和风险收入构成的综合体。而回扣既不是风险收入,也不是劳动收入和经营收入,而是由卖方转让给买方的一部分让利。暗中收受回扣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4、佣金与信息费
在多数情况下,佣金和信息费都是用户为获取某种信息而支付的费用,是收集、加工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也是提供信息一方扩大再生产必要的资金积累,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信息费是出卖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无论信息以何种介质为载体,也无论信息有何用途,只要将信息售出,即可收取,它从属于信息咨询业。而佣金则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劳务是经纪人为了满足委托人的某种商业需要而付出的,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雇与佣的关系,提供信息往往只是经纪活动中的部分内容,它从属于各种经济业。是两者作用的效果也不同。支付信息费满足了买方的信息需求,卖方只要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即可达到加速信息传播的效果。而支付佣金则是为了实现买方的某一具体目的。只有当目的实现了,一项经纪业务才算最终完成了,它作用的效果是有利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是仅仅提供信息。 经纪人管理
经纪业是属于第三产业,是由从业人员的具体的居间、行纪、代理行为所构成的,因此经纪业务发展的关键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纪行为的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查处违法经营等职责。为将经纪人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工商局1995年10月26日发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统一的规范经纪人活动的行政规章,它总结了全国各地方各行业的管理经验,确定了我国对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经纪从业资格管理
经纪业的规范主要取决于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把握。根据这一特点,各地在制订经纪人管理法规时对经纪从业者的条件、资格及考核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章中,都把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规范作为首要的管理内容,其中包括:经纪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资格认定以及从业行为记录等具体内容。该办法在规定个体经济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登记注册的条件时,还明确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具有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数量。对于经济公司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五人”。

1、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可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的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1、经济资格证书的核发
关于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在《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做了原则性规定外,1997年年初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有:“经纪人概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的经纪活动的,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还要进行相应专业知识的考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经纪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全国统一的大纲进行,考试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的题库确定;阅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确定;考试试题及考试时间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时,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上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字样;通过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力、运输、产权、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专业知识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要注明相应的项目。经纪资格考试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经纪资格证书。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并要加强持有经纪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管理,以便于查询和监管。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者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未进行从业记录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二)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
经纪活动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经济活动,独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1、个体经济人的设立条件。个体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并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26日颁发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个体经济人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2)有一定的资金;
(3)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4)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5)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的其他规定。
2、合伙经纪组织的设立条件。合伙经纪组织是从事经纪业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经纪人管理法》中规定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2)有一定的资金;
(3)有两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活动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6)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作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1月2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又进一步规定,除设立从事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方面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外,设立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经纪人事务所,无论专营或兼营,都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经纪公司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从事经纪业务、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的外,由5人以上发起,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而设立,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济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营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6)《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月2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又进一步规定,除设立从事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方面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设立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经纪公司,无论专营或兼营,都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有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经纪行为管理
经纪活动的规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纪人经营对象的规范,二是经纪人行为的规范。
关于经纪人的经营对象,《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和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关于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经纪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则的经纪人,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此外,还规定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签订虚假合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兼职经纪人员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等等。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经纪人,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经纪合同是经纪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是经纪活动的核心,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行经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经纪的事项、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要求;经纪人的权限范围;佣金的数额及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经纪合同监督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经纪合同的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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