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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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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交易中心会员依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过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信息或相关专业服务,以及采取其他合作方式的机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经纪业务是指会员接受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代理产权交易;信息服务是指会员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服务;专业服务是指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律师咨询、审计评估、信用担保、拍卖、招投标等配套中介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均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第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特别授权会员。 (一) 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各类产权交易代理机构; (二) 服务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 (三) 信息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信息资源或需求,通过交易中心提供、发布和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职能部门等机构。 (四) 特别授权会员:内蒙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交易中心特别授权会员,进场交易时享受相关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内蒙古产权交易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经纪人是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派出的产权交易代表;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过去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特别授权会员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可以免除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 《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年检证明(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四) 行业资质证明; (五) 企业章程或机构简介; (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人以上含2人)。 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特别授权会员可以免除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会员资格申请人。 交易中心在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交纳会费及相关费用后,向其颁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向会员提供的交易席位为非固定交易席位或虚拟席位。 第十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交易中心办理备案: (一) 企业章程变更;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 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 名称、住所变更; (五) 经营范围变更; (六) 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 (七) 经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经纪人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会员不得退会,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会员转让其会员资格应向交易中心递交书面转让申请,详细说明转让的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经交易中心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批准会员资格的转让。交易中心应依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会员资格受让人颁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原会员单位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同时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 (三) 对交易中心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依据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代理费或服务费; (五)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享受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立项、审批、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备案、交易谈判、办理公证、税务及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业务支持; (六) 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 (七) 获得交易中心网站和其它方式业务宣传或推介的机会;对交易中心工作有建议和质询权。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 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 经纪会员要建立业务档案,将产权经纪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五年以上; (五)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 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一家会员单位一般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第四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费 (一) 经纪会员入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 (二) 服务会员入会费为: 5万元人民币。 (三) 信息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人民币。 (四) 特别授权会员免入会费。 会员的入会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须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入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年费 (一) 经纪会员年费为:2万元人民币/年。 (二) 服务会员年费为:1 万元人民币/年。 (三) 信息会员年费为:5000元人民币/年。 (四) 特别授权会员免年费。 会员年费从入会之日起算,一年期满,在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年度年费。新会员当年年费在其入会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时交纳。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交易中心有权对会费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 会员单位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其业务能力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 (二) 会员与委托方发生纠纷,委托方书面申诉,经核证查实过错在会员一方的; (三) 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各项费用,经交易中心通知仍未交纳的; (四) 会员行为有损于交易中心信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五) 提供虚假凭证或交易文件,披露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妨碍交易的; (七) 在交易所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八) 会员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会员的处罚,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经纪人在办理产权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其它管理规定。经纪人在代理产权交易业务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指派该经纪人的会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或经纪人不得利用交易中心的信息从事场外交易或利用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或经纪人错误提供产权交易信息或错误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给他人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会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产权交易业务中,触犯国家法律有关法律法规或内蒙古地方法规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报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产权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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