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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则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文本下载
 
您的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维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会员,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范围为: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2、机动车;
  3、单位原始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等资产;
  4、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资产占有方向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报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处置的批准文件。
  三、资产占有方组织对资产进行盘查,向交易中心办理转让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让意向登记表》、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交易中心格式文本);
  (二)资产占有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批复;
  (四)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核准或备案表;
  (五)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
  (六)资产为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七)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购置凭证及随车手续;
  (八)资产为大型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九)其他文件或材料。
  四、交易中心在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资产占有方填写《国有资产信息挂牌确认书》,交易中心对受理的资产转让项目在内蒙古产权交易网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同时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对外信息发布,公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六、转让信息挂牌期间,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凡对挂牌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向交易中心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交易中心可根据标的在公告截止日前组织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展示。
  七、转让信息挂牌期满前,意向受让方办理正式的受让登记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交易中心格式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受让重大资产事宜);
  4、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5、其他文件或材料。
  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上述文件时,须同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八、转让信息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中心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确定具体的竞价转让方式,竞价方式包括:拍卖、电子竞价、一次报价、招投标、综合评审以及其它方式,中心组织实施竞价;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九、转、受双方按照本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转、受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签订《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并在交易中心备案。
  十、受让方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交易价款通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结算。同时,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
  十一、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十二、交易中心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鉴证书。
  十三、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凭国有资产交易鉴证书,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十四、交易中心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发出《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划转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上缴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处置专户。
  第六条 呼市地区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由交易中心统一受理、组织交易。自治区本级分布在盟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由交易中心与自治区财政厅在盟市指定的拍卖机构合作完成,其中拍卖机构负责进场国有资产的登记、审核、拍卖及组织签约等工作,交易中心负责项目受理、挂牌发布、资金结算和出具交易鉴证等工作。
  第七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八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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